译文
她穿着一身洁白如雪的衣服,就好像一枝美丽的梅花般好看。这位曳着雪白衣裙的女子,正含情脉脉,带着羞涩的微笑,姗姗来到我的梦中。
如果这位白衣女子来到越溪边,置身于一群身穿红色衣裙的越国美女中,那情景就好像一片红色的莲花中绽放了一朵亭亭玉立的白莲。
注释
赠道者:一作“赠送”。道者:道士。
麻衣如雪:语出《诗经·曹风·蜉蝣》,此处借用来描绘女子一身如雪的白衣。
越溪:春秋末年越国美女西施浣纱的地方。末两句是诗人的想象。
此诗从题目“赠道者”可以看出,诗赠送的对象是个道士,从诗的内容看,这是个女道士。此诗题目一作“赠送”。如果是后一个题目,那么,他写赠的对象就不一定是个女道士。但无论用哪一个题目,都不难看出,诗人所要着意描绘的是一个漂亮的白衣女子,并且对她的美色是颇为倾倒的。
首句中的“麻衣如雪”,出于《国风·曹风·蜉蝣》,这里借用来描画女子所穿的一身雪白的衣裳。在形容了女子的衣着以后,诗人又以高雅素洁的白梅来比拟女子的体态、风韵。次句中的“微妆”,是“凝妆”、“浓妆”的反义词,与常用的“素妆”、“淡妆”意义相近。“笑掩”写女子那带有羞涩的微笑。这女子是如此动人,她曳着雪白的衣裙,含情脉脉地微笑着,正姗姗来到诗人的梦境。
从甜蜜的梦境中醒来,诗人不禁浮想联翩,以致在他眼前呈现出了一个富有诗意的美丽境界:他仿佛看到这一女子来到越国的一条溪水边,走进一群穿着红色衣裳的浣纱女子中间;那风姿,那神韵,是这般炫人眼目,就像是开放在一片红色荷花中的一朵亭亭玉立的白莲。这两句,以“若”字领起,说明这是诗人的假想之词。首两句说的是女子的神,此两句则是说女子的形,然而在写法上却不似前两句作直接的描绘,而以烘托之法让人去想象和思索。当女子置身于漂亮的越女中间时,她便像是红莲池中开放的一朵玉洁冰清的白莲;她的婀娜娇美,自然不言而喻了。
在表现手法上,此诗主要采用了拟物的手法。一处用“一枝梅”,一处用“白莲”,后者尤其给人以深刻的印象。当然,以莲花比美人,并不是武元衡的独创。稍晚于武元衡的白居易也曾以莲花比女子,如“姑山半峰看,瑶水一枝莲(《玉真张观主下小女冠阿容》)。但比较地说,白居易只是运用了拟物一种手法,以形象显出单纯的美;武元衡在拟物时,兼用了烘托的手法,让诗中女子在一群越女的映衬下亮相,然后再过渡到莲花的比拟上,更有一种优美的意境和特殊的艺术效果。不过,全诗的情调只是在吐露对白衣少女美貌的神往之情,诗旨便不可取了。▲
武元衡(758―815),唐代诗人、政治家,字伯苍。缑氏(今河南偃师东南)人。武则天曾侄孙。建中四年,登进士第,累辟使府,至监察御史,后改华原县令。德宗知其才,召授比部员外郎。岁内,三迁至右司郎中,寻擢御史中丞。顺宗立,罢为右庶子。宪宗即位,复前官,进户部侍郎。元和二年,拜门下侍郎平章事,寻出为剑南节度使。元和八年,征还秉政,早朝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遣刺客刺死。赠司徒,谥忠愍。《临淮集》十卷,今编诗二卷。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时顺正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余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,经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噫!渫恶吏忍于鬻狱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,叹曰:“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: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